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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香港社会人口急剧老化,脑退化(痴呆/失智)症个案渐多,持久授权书尤其重要。根据香港法例第501章《持久授权书条例》,持久授权书容许申请人在精神上有能力行事时,委任代理人,以便在申请人日后变得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时,代理人可照顾其财务事项。
持久授权书并非香港独有的法律文件,在世界各地的国家和地区都有被广泛使用。例如英国在过去5年,平均每年就有大约19,000多份持久授权书签立及注册。
一般授权书在申请人变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时,在法律上便会自动失去效力,但持久授权书在申请人丧失精神行为能力后,将会“持久”地有效,并赋予权力予代理人,继续处理申请人的财政事务。
持久授权书有以下主要优点:
信托法团即是获得公司注册处批准,领有一份“信托公司注册证明书”的公司。申请人如有需要,可向香港信托人公会索取已于香港注册的信托公司名单。信托法团可能会在申请人的财产中扣除有关的代理人服务费用。
代理人不能照顾申请人的“一切”事务。法律规定,申请人必须在持久授权书内,指明代理人有权处理的财产或财政事务。
财产包括收入(如长俸、强积金等)、动产(如上市公司股票)及不动产(如房地产)等。财政事务包括收取、出售或使用财产等。
持久授权书要在授权人丧失精神行为能力前订立,有脑退化的征兆未必等同法律规定的已丧失精神行为能力,但申请人应先征询医生意见再作决定。如有需要,易备安(下称我司)可提供转介医生服务。
我司提供专业而经济的持久授权书草拟服务,为申请人提供更大的生涯保障,并代申请人联系第三者律师及医生见证签署,节省烦琐的程序。我司亦计划日后设立更多服务,服务市民,敬请期待。
从我司收到阁下的申请并确认所需的资料及文件齐全后,在10个工作天便会完成草拟。至于何时签署,则视申请人、代理人、医生及律师的方便时间而定。
若没事先订立一份持久授权书,患上精神无能力行事人士的家人及事业上拍挡很有可能无法收取、管理或使用需要患上精神无能力行事人士共同签署才可动用的财产。
虽然受影响的人可以根据《精神健康条例》(香港法例第136章)向法庭提出申请委任受托监管人,但相关的申请即使没被挑战,仍然比注册一份持久授权书繁复及昂贵;若有利害关系的各方未能达成共识而有纠纷,更可能花上数年时间让法庭裁定受托监管人身份及权限,而相关权限又未必足以有效管理患上精神无能力行事人士的财产。
从选择来说,单一代理人可在其面对不同情况下,迅速作出决定。委任多于一个代理人时,申请人可选择他们必须共同行事或可各别行事:前者可使代理人互相监察,后者则即使其中一位被免除,还有其他人可以帮忙/补上。这也是一个值得参考的地方。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应先确认代理人愿意接受委任。除非申请人委任多名可共同或各别行事代理人,否则持久授权书必须有全部代理人签署方为有效。若申请人委任多名代理人并容许他们各别行事,只要其中一名代理人签署,申请人的持久授权书就会有效,其他被委任的代理人可以在该持久授权书注册前决定是否加签成为有效代理人。
现在的持久授权书订明格式已把申请人能够给予代理人的权限划分成6大项,申请人可以在申请表上选择全部或个别选项。6项权限基本分为收取、出售及使用财产三大类。如果只给予部份权限,代理人行事上会十分受阻,所以一般都会给予代理人全部权限。
申请人可以只给予代理人管理个别财产的权限,但若申请人失去该财产的产权或其他原因令代理人变得不能管理该财产,该持久授权书便会变成无效或无法行使。因此,我司不建议只给予代理人管理个别财产的权限。若申请人仍决定只给予代理人管理个别财产的权限,我司可提供转介律师服务,给予于持久授权书上编写有关权限授予的建议。
可以。我司申请表格上已提供一般限制的选择。若申请人仍想加设个别限制,我司可提供转介律师服务,给予持久授权书上编写有关限制的建议。
若申请人委任了多于一名代理人各别行事,申请人可要求任一代理人注册持久授权书时通知其他代理人,以便他们监督。若申请人拥有大量房地产,他可要求代理人通知相熟的地产经纪以尽快考虑日后处理,此亦适用于申请人拥有多项基金、储蓄保险等的情况。这都是一个值得考虑的地方。但是申请人需要注意,除申请人及其他代理人外,可被通知的人最多只能指名2人。
持久授权书除了在申请人在见证下签署后便即时生效外,申请人亦可指定在某个日期或时间后生效。但是,生效了的持久授权书并不代表代理人可以立刻行使,《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4(3)条 指明:“在授权人其后患有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受权人不得根据该项授权的权限作出任何事情,除非该项授权已注册,或直至其注册为止。”因此,代理人需要将申请人的持久授权书注册到高等法院,并证明申请人已变得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才能行使相关权力。[本中心]亦有提供相关的注册及转介医生证明申请人已变得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服务。
根据现行法例,持久授权书必须以订明的格式签立,方为有效。所谓订明的格式,即指《持久授权书(订明格式)规例》(香港法第501A章)附表所载的格式。至于谁可以或不可以见证申请人和代理人签署,也有特别和具体要求。申请人和代理人不可互相见证签署,而且申请人须在无血缘关系的医生及律师见证下签署,若非于同时见证,申请人必须先在医生见证下签署,并于其后28天内再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代理人则须于注册该份持久授权书前,在一名无血缘人士见证下签署。相约医生及律师见证申请人签署是我司提供的服务之一。
我司提供有系统地保管持久授权书正本的服务,收费比交由医生或律师保管便宜,亦会定期通知申请人或指定人士以确保申请人在变得精神上无行为能力后,其他人会知悉申请人已订立持久授权书。此外,我司的保管服务可令申请人避免日后想修改或重新订立持久授权书时必须进行的撤销注册程序,节省不必要的开支。
首先,申请人当然要撤销现有的持久授权书。如果申请人持有该持久授权书,最简单直接的撤销方法就是把它撕成碎片。如果申请人并未持有该持久授权书(例如申请人可能已经把它交给长子),那最好找一位我司草拟一份正式的撤销书,以撤销原有的持久授权书。然后申请人可以签立一份新的持久授权书,并委任小女儿作为受权人。若已把委任长子的持久授权书注册,则需要进行的撤销注册程序,我司提供转介律师服务以协助申请人。
持久授权书不能保证代理人将永远值得信赖。但根据现行法例,申请人可以在持久授权书内明确地限制代理人的权力,代理人亦受《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12(2)条附加职责。申请人也可以提名任何人,作为代理人在申请注册持久授权书前须通知的人。此外,“有利害关系的一方”有权就代理人的行为提出质询,甚至要求法院把代理人免任。因此,申请人可以藉持久授权书限制代理人的权力,也可以明确阐明代理人在申请登记持久授权书前必须通知的人士,以使该等获通知的人士可在申请人已变得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之时,协助监察代理人的行为。
不一定。其解释是比较阔的。因为涉及到保障申请人的利益。
持久授权书会在以下情况失去效力:申请人订立声明宣布其无效;申请人破产或死亡;若申请人委任一名或多名代理人共同行事,任一代理人破产、变得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或死亡;若申请人委任多名代理人分别行事,全部代理人破产、变得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或死亡;有受托监管人依据《精神健康条例》(香港法例第136章)第II部获得委任或其他法庭根据法规命令该持久授权书无效时。此外,在申请人仍然在精神上有行为能力时,代理人作出放弃接受委任声明,也可能使委任这名代理人的持久授权书无效化。